答:能够向海关总署提出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的,只能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即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人。(境内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对于共有知识产权,只要其中任何一... [查看详情]
2026-03-13 18:23:18 点击次数: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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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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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1号,自2015年11月1日(含本日)起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海关总署暂停收取备案费。2018年3月1日正式取消收取备案费用。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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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超过10年的,备案有效期最长为10年。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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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权利人可以积极与所在地海关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主动反映自身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并可以在海关的帮助下,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提出保护申请,由进出境地海关审核后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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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实施的保护。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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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从中国境内(非保税区)送货到保税区,在法律上被视为“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域”,必须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货物入区时暂不征税,待其实际离境或进入国内市场时再按规定办理纳税或免税手续。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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