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应于拒绝该发价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发价一旦终止,即丧失其效力,发价人就不再受其约束。拒绝发价可以明白表示拒绝接受发价,也可以对发价人在发价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进行讨价还价。这种做法应认为是对发价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按照公约的规定,发价终止的时间应当是在被发价人把拒绝发价的通知送达发价人的时候。因此,从理论上说,如果被发价人在发出拒绝通知之后,又改变主意想要对该发价予以接受,则只要该项拒绝通知尚未到达发价人,被发价人仍可采用某种更为快捷的通讯方式赶在上述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之前将其撤回,并对该发价做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