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发价的撤回是指发价人在发出发价之后,在其尚未到达被发价人之前,即在发价尚未生效之前,将该项发价取消,使其失去作用。而发价的撤销则是指发价人在某发价已经送达被发价人之后,即在发价已经生效之后,将该项发价取消,从而使发价的效力归于消灭。这个问题,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时是有重要意义的。因为发价人在发出发价之后,如遇国际市场价格发生波动,或外汇汇率发生变化,发价人可能想改变主意,要求撤回或撤销其发价,或要求在价格或其他条款上做相应的调整,而被发价人则可能不同意撤销发价,或不同意对发价内容做任何修改,双方就可能引起争议。
发价的撤回:根据《公约》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于该发价到达被发价人之前,或与该发价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发价的撤销:关于发价生效之后,发价人能否将其撤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各国法律特别是英美法和大陆法存在着严重的分歧。
英美普通法认为,发价原则上对发价人没有拘束力。不论发价是否已经送达被发价人,发价人在被发价人对发价做出接受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其发价或变更发价的内容。
而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律认为,发价原则上对发价人具有拘束力。除非发价人在发价中已表明不受拘束,否则发价一旦生效,发价人就要受其拘束,不得随意将其撤销。属于大陆法的法国法律原则上认为发价人在其发价被发价人接受以前可以将其撤销或加以变更。而《公约》中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发价得予撤销,但撤销通知须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之前送达发价人。
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发价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
第一,在发价中已经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
第二,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发价的依赖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