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简而言之,开证申请人(进口人)与受益人(出口人)是买卖合同关系;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是银行业务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申请书的内容来确定;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双方均受信用证内容的约束;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是银行业务上的代理关系,通知行只负传递信用证及辨认真伪之责,而无必须议付的业务;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只是通知关系,通知行负责核对信用证的印鉴或密押以判定真伪;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完全是独立关系;受益人与议付行是业务关系;议付行与付款行是索偿关系;保兑行与开证行的关系相当于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的关系,保兑行一经加保便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