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由开证行以外的银行作出的独立付款承诺,承诺在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构成相符交单时,按信用证条款承担付款或议付责任。该责任自加保之时起不可撤销,并且属于独立于开证行的承诺;保兑行付款后通常仅能向开证行追索。在UCP600 第8条框架下,保兑行对相符交单负有必须承付或议付的义务。
当受益人对开证行资信或其所在国家/地区风险存在顾虑时,引入保兑银行可提供双重付款保证,显著降低银行风险与国家风险、外汇管制风险,提升收款的确定性与安全性。
对于首次交易、金额较大、跨境距离远或政治与金融环境不确定性较高的业务,保兑安排能增强交易对手信心并保障履约。
信用证如需修改或撤销,一般须经保兑行同意后方可生效,保兑责任随之延展至修改内容。
按 UCP600 第37条的通行理解与实务,保兑费用通常由开证行承担,最终多由开证申请人负担;但信用证条款可另行约定,常见做法是将境外银行费用转由受益人承担,且保兑费通常一经加保即计收。
1.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的前提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受益人应严格按信用证条款制单,避免因不符点影响付款。
2.保兑责任具有独立性:即使开证行发生问题,只要受益人向保兑行提交的单据相符,保兑行仍应在其承诺范围内履行付款/议付;保兑行付款后按规则向开证行索偿。
3.在欺诈例外情形下,若保兑行善意履行付款义务,其付款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可获司法保护(即不因其善意付款而承担欺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