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进口方对于交货品质、数量有异议,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复验期限内提出,才能有效,逾期出口方可以拒赔,因此合同上订明复验期限是很重要的。如果合同上未明确订定复验期限,就表示出口方可以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复验,而什么是“合理时间”,就须由有关国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按具体情况作出解释,这样往往对出口方不利。
订明复验期限要注意:
1.要考虑商品特点。如农副产品易腐坏,复验期限不能太长。五金矿产相对地来说,品质比较稳定,复验期限可以长些。又如机电仪表产品和成套设备,进口方须安装试车,费时较多,可以订立保证期限,货到目的地后进行初步检验,安装试车如不合格,在保证期限内,可凭复验证明索赔。
2.要考虑港口情况。对于港口拥挤、装卸能力差的地区,复验期限可适当放宽些。我进口商品的复验期限最好订明“在目的港卸货后若干天内进行复验”,这样比“到达目的港后若干天”有利,因为港口装卸时间有时很长,如果规定到达目的港后若干天为复验期限,可能会使我们丧失复验和索赔的权利。
按国际惯例关于检验地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一般FOB、CIF和C&F合同的检验地点都在目的地而不在装运地。如果货物最终目的地在内地,则检验地点还可延展到货物最终目的地。目前我们一些进出口合同大多规定以目的口岸作为进口方进行复验的地点。而对一些机器设备则规定以最后目的地为检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