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 2026-03-14 | 作者: 无产阶级
答:洽谈交易涉及商品检验条款时,应注意检验权问题、复验权问题、检验机构和检验类别问题、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问题。
1.检验权问题:
- 如按离岸品质或数量成交,即以装船口岸的商品检验为依据,检验权当在出口方。
- 如按到岸品质或数量成交,即以目的港的商品检验为依据,检验权就在进口方。
- 有些合同规定,离岸重量,到岸品质,即以装船口岸的重量检定、目的港的品质检定为依据,这就是出口方有重量检验权,进口方有质量检验权。
- 国际贸易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是:以装船口岸的商品检验证书作为结汇凭证,货抵目的港后进口方有权复验。这种做法比较公平合理,我国目前多数交易的商品检验权问题也都采用这种做法。
2.复验权问题:
这是进口方必争的权利。签订进出口交易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进口方是否有复验权,如果有复验权,则同时必须明确规定复验的时限和地点。
3.检验机构和检验类别问题:
各国商品检验机构一般有三种:
- 国家检验机构;
- 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或公证人;
- 生产、制造厂商或使用单位自行检验。
签订合同条款时必须明确检验机构。如由国外检验或复验,应争取国外委托的检验机构须事先征得我方同意,同时应明确检验类别,如纺织品订明检验经纬密度、牢度,大米订明检验水份、含碎粒等。
4.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问题:
商品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为避免事后争执,必须在洽谈检验条款时取得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关于检验标准,一般有三种:
- 生产国的标准;
- 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
- 进出口双方洽商统一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