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海关坚决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不断加大对非法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在口岸一线强化对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管。进出口收货人应在掌握和遵守进出口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相关的许可文件,依法依规进出口上述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