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粮食有哪些,国家对进境粮食有哪些规定
时间: 2026-03-13 | 作者: 无产阶级
答:进境粮食是指用于加工和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包括小麦、玉米、水稻、大麦、大豆、油菜籽、马铃薯、木薯、饲用高粱、饲用杂粮豆等。
国家对进境粮食规定如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条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 第十条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进境粮食货主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场所),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场所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未取得《检疫许可证》的粮食,不得进境。
违反进境粮食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违反进境粮食规定,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擅自调换海关抽取的样品或者海关检疫合格的进出境粮食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进出境粮食未按规定注册登记或者在指定场所生产、加工、存放的;
- 买卖、盗窃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的;
- 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证明文件的;
- 拒不接受检验检疫部门检疫监督的。
海关提示:
- 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否则将会受到海关处罚。
- 进境粮食调运前,进口企业需向所在地海关提交进境粮食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申报的运输方式、路线和计划等相关资料。运输路线得到海关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