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海关报检,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且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其申报内容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中记载的事项不符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