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出口干坚果的生产企业需要向海关备案,出口干坚果的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并对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海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备案长期有效。
如境外国家(地区)有企业注册要求,出口干坚果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先获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其产品方能出口。
境外国家(地区)有企业注册要求的,出口干坚果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境外推荐注册申请,所在地海关接受企业境外注册申请,并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出口干坚果生产企业、出口商出口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负责对企业申报所需检验检疫单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受理申报。
合同、发票、装箱单(申报时需提供单证名称和号码);代理申报委托书;出厂合格证明或生产企业检验报告;证明/声明材料(申报时需申明持有相关材料,海关根据需要验核原件)。
其他法律法规、双边协议、议定书以及海关总署规定出口干坚果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出口检验检疫申请后,按照指令要求对被抽中的出口干坚果实施现场检查和/或实验室检验。现场检查包括但不仅限于感官检验、包装和标签检验、环境检查、核查货证、产品检验等内容。
出口干坚果应符合进口国家(地区)和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规定、双边检疫协定、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疫要求,不得出现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情形。出口时应在运输包装上标注完整和准确的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等标识信息。
出口干坚果经海关综合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干坚果生产经营者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海关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复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受理复验:
食品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对出口干坚果产品进行出口申报,海关受理后按指令对出口干坚果产品在口岸实施抽查。
出口干坚果经海关检查合格的,准予通关放行。出口干坚果经海关检查发现不合格,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干坚果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干坚果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对所出口干坚果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出口干坚果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出口干坚果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出口干坚果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出口干坚果生产企业应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管理和食品添加剂依法规范使用。
出口干坚果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名称、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性的前提下,经海关同意,标注内容可适当调整。
出口干坚果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口干坚果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及时发出警示,必要时召回。
注意事项:海关按年度核查计划和出口企业被境外通报等情况,对出口企业开展管理类核查和境外通报核查,企业应积极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