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承诺是指受约人通过口头或函电无条件地同意要约人在发盘或还盘中所提的交易条件和按此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即指受约人对一项要约的无条件的同意或者无保留同意。在贸易中的有效接受行为也就是承诺行为。但有时,在具体的实务中,商人们作出的接受,并不一定就符合法律上对承诺的要求。因此,接受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承诺,还需视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般地,一项接受若要在法律上构成承诺行为,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接受必须是原发盘人的对方作出的表示,而不是第三者,其他第三者若针对该项实盘内容表示接受,除非经原发盘人确认,否则无法律效力,发盘人不受约束。(有些国家有一种所谓有的公开发盘,这种发盘未规定特定的受益人,对于这种发盘,假如发盘人在其发盘中已有此种意思表示,则任何人对发盘通知表示接受均有效力。这是例外情况。)
2.接受必须是无保留地同意,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各项条件相符,否则,也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
3.接受必须是在发盘有效期限之内用口头或书面传达到发盘人。
所以,接受并不等于承诺,只有在符合上面三个基本条件构成有效接受的行为时,才等同于法律上的承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