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偿付银行(Reimbursing Bank)是信用证业务中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之外另行发出偿付授权书(Reimbursement Authorization)指定、并据此向索偿行(议付行、付款行、承兑行等)进行偿付的银行。该授权独立于信用证,偿付行依据授权对索偿行付款,通常不受单、不审单。偿付行多为开证行在第三国或清算中心的账户行/代理行,常见于信用证使用第三国货币结算的场景。
1.按开证行的偿付授权书行事,授权独立于信用证条款,偿付行与信用证条款无直接约束关系。
2.对索偿行进行偿付,通常不审核单据;如授权中包含远期汇票,偿付行可按授权承兑并到期支付该汇票。
3.偿付授权书必须列明:信用证号码、币种与金额、增减幅度、索偿行或自由议付时的任意索偿行、费用承担人等要素。
4.偿付行的费用原则上由开证行承担;偿付行与索偿行之间的偿付处理遵循国际商会URR525等规则。
1.开证行在信用证外签发偿付授权书,指定偿付行并明确索偿路径、币种金额与费用承担等。
2.受益人交单至索偿行(议付/付款/承兑),索偿行审单相符后按授权向偿付行索偿(可航邮或电索)。
3.偿付行核对授权与索偿报文要素,向索偿行付款/划拨头寸。
4.偿付行借记开证行账户或通过清算系统清算;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再与索偿行处理单证相符性与付款责任。
5.如开证行发现不符,通常向索偿行主张退款或追偿;偿付行对已按授权完成的偿付不承担单据不符责任。
1.采用偿付安排可显著加快回款(电索通常较邮索更快),但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前即需预调头寸,并承担交单行与开证行之间对“是否相符”的判断偏差风险。
2.费用一般由开证行承担;偿付行对索偿的处理通常享有不超过三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限(适用URR525的银行实践)。
3.为降低风险,信用证与偿付授权应明确索偿方式(电索/信索)、起息日、是否允许保留性索偿等关键条款,并确保偿付行与开证行之间的账户与清算路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