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议付行或代付行在议付单据或付款之后向开证行索取票款叫索偿或索汇。
在通用语境中,索偿指对债务或损失索取赔偿/补偿,常见于保险理赔与民事纠纷等场景,如“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偿”。在票据与信用证语境中,索偿多指银行或持票人因付款人拒付/拒承兑而向出票人、背书人等前手追回垫款的权利与行为(即票据法上的追索权)。此外,在工程合同(如FIDIC)等法律文本中,英文“Claim”常被译为“索偿”,其范围既包括因违约的赔偿,也包括非违约情形下的追加付款/工期延长等请求。
索汇(Reimbursement)是信用证结算中的专业术语,指出口业务的指定银行(如议付行/付款行)在完成审单与承付/议付后,依据信用证条款向开证行或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索回议付款的环节。常见模式包括:
1.单到付款(见单付款):寄单至开证行,审单无误后由其付款;
2.向偿付行索汇:按信用证授权,向偿付行发电索/信索或按指示索偿,偿付行据此向指定银行付款,实务中常与寄单并行操作,亦称“未见单付款”;
3.其他账户安排如主动借记、授权借记等亦属索汇路径。索汇的适用规则以UCP600与信用证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