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因交易双方都担心对方凭第一张信用证出口或进口后而不再履行进口或出口义务,所以采取这种互相联系、互为条件的开证办法。
1.易货贸易:双方以货易货、希望以银行信用互相约束,常采用两张金额相等或相近的信用证,通常设置为同时生效以防范“单边履约”。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委托方提供原料/零部件,加工方加工后复出口成品;常见做法是加工方先开立远期信用证购买原料,待成品形成后由对方开立即期信用证购买成品,两证金额存在加工费差额。
3.补偿贸易:以产品返销或回购等方式偿付进口设备或技术价款,双方互为买卖,通过两证锁定双向支付与交付。
4.合作生产/双向贸易:合同双方在一定周期内互购互销,为平衡进出口与现金流,采用对开信用证实现互相制约、以证制证。
1.双向当事人映射:第一证的申请人/受益人分别对应第二证的受益人/申请人;常见安排是第一证的通知行兼任第二证的开证行。
2.生效方式:可同时生效或分别生效;在易货贸易中,为降低风险,常由银行控制生效(收到回头证后再通知生效)。
3.金额关系:两证金额通常相等或大体相等,也可因加工费/差价存在小幅差异。
4.单据与支付联动:在加工装配场景下,常用延期付款信用证替代一般远期证,并在证中加入“须提供对方已开立约定金额回头证的证明,否则到期不予付款”等制约条款,防止对方不开回头证。
1.非对称、非互购的业务(仅单向进口或出口)不宜使用对开信用证;可考虑即期/远期信用证、托收或汇款等单一结算工具。
2.供应链存在中间商且需保密供货商信息时,更契合的是背对背信用证而非对开信用证。
3.价格波动大、批次与金额难以对等匹配时,对开的金额与期限联动会较复杂,应谨慎评估并完善条款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