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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信用证是不是都应同时生效?

时间: 2026-03-14 | 作者: 无产阶级

答:一般来说应以同时生效为妥。即第一证开出后暂不生效,俟对方回头证开到并经受益人接受后第一证才生效。当然两张信用证也可以分别生效。不过这要在双方有较深的关系且互相取得信任时才能考虑,否则容易上当受骗。

对开信用证并非必须同时生效。通行的做法有两种:

  • 一是同时生效,即第一证先开立但暂不生效,待对方开立回头证并被接受后,两证由银行通知同时生效;
  • 二是分别生效,双方各自开立并生效,互不以对方开证为前提。

两种模式在实务中均被接受,且对开信用证的两证金额可相等或不等、生效时点可按业务需要约定。

选择建议

在易货贸易或双方首次合作、互信不足时,更宜采用同时生效,以相互约束、避免“单边进口/出口”。为增强安全性,可约定由银行控制生效(如待收到回头证后再通知生效),降低对方不开回头证的风险。

在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链式业务中,常见做法是分别生效:

  • 先由加工方以远期信用证购买原料/零部件,待成品形成后由对方以即期信用证购买成品;
  • 也可在证中加入“凭对方已开立约定金额回头证的证明方可付款”等制约条款,防止对方拖延开证。

条款设置要点

1.明确采用同时生效还是分别生效,并写清由谁在何时发出“生效通知”(常见为通知行/开证行)。

2.如采用同时生效,建议加入“收到对方回头证并经受益人接受后生效”的联动条款,必要时由银行控制生效流程。

3.如采用分别生效,考虑加入“回头证金额/条件满足后付款”的限制,或设置时间窗口以避免两证执行脱节。

4.约定两证的金额关系(相等/大体相等/允许差额)与差额补足方式(货或货币),并同步安排装运期、交单期与到期日,确保物流与资金流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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