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信用证是以合同为基础的,交易双方先签订了合同,进口方才据以提出开证申请,开证行凭进口方要求开证。信用证的内容虽然是合同内容的反映,但信用证和合同是彼此独立的文件,信用证并不依附于合同。开证行只对信用证的内容负责,即使信用证内提到合同,也仍按证列条款办理,合同内容如何,
信用证是否符合合同,甚至是否存在合同,开证行均不过问。
信用证与合同内容如有不符,开证行等仍然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行事,只要单据齐全合格,开证行、议付行等仍然履行付款责任。
如果有问题,则是进口方与出口方之间的事,与银行无涉。因此,当出口方发现进口方开出的信用证和合同内容不符时,出口方可以拒绝交货,并可撤约索赔。但如内容不符并非涉及主要条款,或者出于其他考虑如便利推销等,可以根据合同内容要求进口方修改信用证。
如果出口方不及时提出改证要求,即作为默认合同按信用证条款进行,须按信用证条款履行义务。否则,出口方仍按合同内容办理时,代付行、议付行等会以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