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银行发票:有的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货物名称、规格、包装等远比合同条款为简略,开证行、议付行等只能按信用证条款核对发票,不愿承担审核条款以外的内容。在此情况下,出口方按合同规定开立的详细内容的发票只能寄给进口方,而另开一符合信用证条款的简略内容的发票交给银行,这就是银行发票。
海关发票:有些国家为了编制进口统计、查核进口价格、核定税收等需要,规定进口方须按海关规定的定型发票格式,由出口方填制,与商业发票一起办理报关进口手续。这种海关规定格式的发票即海关发票。海关发票还可作为对从不同国家进口,执行差别待遇政策的依据,并凭以征收不同的进口税。目前对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出口,除须提供商业发票外,还须提供各该国规定的海关发票。
形式发票:有些国家规定申请进口许可证或请求核批进口外汇时必须提供出口方发票,这种发票实质上并无成交货物,对双方也无最终约束力,称为形式发票或预开发票。形式发票要求与正式发票一样列明拟成交的商品的品名、单价、规格等条件。由于形式发票系非正式的参考性发票,为了区别于正式发票,一般在发票上明显标明“形式发票”字样,成交后不能以形式发票代替正式发票。
领事发票:有些国家规定进口货物须提供由出口方出具的由该国领事签证的特殊发票,这就是领事发票。领事发票的作用与海关发票相仿。有的还起到由领事审查出口发票有无虚假的作用,但实际上往往流于形式。领事办理领事发票,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我国的出口,如国外信用证有要我方提供领事发票的条款,应按我国外贸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