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出口信贷分为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两种方式都是为了解决企业在经营机电产品或成套设备出口等过程中由于进口商不能立即付款所造成的资金短缺的需要。
两种贷款虽然目的一样,但办理业务的对象、程序和手续却各有不同。
为使进出口企业在对外洽谈出口项目和申办出口信贷工作中提高办事效率,有必要对有关问题作一介绍,让企业有所了解。
下面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目前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如何申办出口信贷的有关事宜作些介绍。
出口卖方信贷包括人民币贷款及外汇贷款,由出口的卖方向银行借款。其贷款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有权经营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的进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也就是说,无论是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无论是大中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只要获得机电产品出口经营权,出口项目又符合银行规定的条件,都有资格申请出口卖方信贷,也都有取得出口卖方信贷支持的机会。
出口卖方信贷支持的范围比较广泛,只要每项出口合同超过50万美元、设备在我国国内制造部分的比重符合国家规定、出口合同中规定的现汇支付比例符合国际惯例(一般机电产品不低于15%,船舶不低于20%)的各个行业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以及船舶、飞机、通信卫星、电站等项目均属于银行出口卖方信贷支持的范围。
出口买方信贷是由我国银行向进口方国家提供的外汇贷款,进口方用我方出口买方信贷款项支付我国出口商的货款,由购买设备的买方向我国银行申请。其贷款对象是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国外进口方银行或其他借款单位(如进口国的财政部或有实力的国外进口商等),一般来说都要求进口方银行是世界上有名望或信誉卓著的银行或进口国的国家银行。
贷款的使用范围必须是用于购买中国境内的成套设备、船舶及其他机电产品,不得用于购买第三国货物或作为工程土建费用。贷款的利率参照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即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的水平协商确定,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贷款金额为合同金额的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