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含有或者可能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有效期为 3 个月;2.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其它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有效期为 6 个月;3.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特殊物品,有效期为 12 个月。
《特殊物品审批单》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核销使用。
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申请。
依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第160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