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由于国际贸易合同的当事人互为外国人,或者双方分居于不同的国家或政策区域,由于法律体制不同,发生贸易纠纷时对到底应遵从哪国的法律可能导致法律上的冲突。因此,在贸易实践中一项国际贸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一般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事前约定。例如我方出口企业在与外商签订某个合同时,双方约定该合同适用我国的法律,这在国际贸易中是允许的,但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假如双方当事人有意合谋,为了逃避某国法律对该合同的管辖,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种约定则是无效的。
如果一项国际贸易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前对其法律依据未作任何约定,对这种情况各国法律上均有原则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
1.意识原则:法律行为的成立及效力以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例如法国、比利时、英国及美国的某些州均采用此原则。
2.订约地原则: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按订约地法律来决定。例如瑞士、美国的某些州均采用此原则。
3.履约地原则:权利、义务的履行按履约地法律执行。
4.以意思原则为主,以行为地原则为辅:对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以及权利义务的关系处理上,如双方当事人已有意思表示,则按当事人的意思,如意思不明则按行为地法律决定。
5.按制定标准合同所在地法律的原则:在国际贸易中,有不少大型企业或商业集团,均制定有标准合同,即定型化的合同。
凡属采用标准合同所达成的交易,有关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以及权利义务的关系,可按制定标准合同所在地法律决定。除了以上几种原则外,还有仲裁地法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