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货物的再售权同留置权、停运权一样都是未受款的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的权利,货物的再售权是指未受款的卖方在行使留置权或行使停运权后而对被扣留或停运的货物出售给第三者的权利。在货物被再售以后,原合同即宣告撤销,此时未受款的卖方仍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再售权的行使必须有如下前提条件。
首先,卖方在贸易合同中已作再售权条款的规定,这样,当发生买方违约未付或无力偿付货款时,卖方理所当然要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行使再售权。
其次,如卖方在贸易合同中未作再售权的保留条款,那则在下面情况下,卖方亦可行使再售权:
另外值得指出的是,再售权一经行使,原来的贸易合同立即撤销,货物的所有权不再属于买方。
因此,再售的货款应全部属于卖方所得,不管它多于或少于原合同应得的货款总额,如果所得货款高于原合同,则买方无权索取超过部分;反之,如果卖方所得货款少于原合同,则卖方有权向原买方索取差额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