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重复发盘是指继上笔交易达成后再发盘洽谈第二笔交易时,在发盘中只须说明不同的条件。重复发盘(Repeat Offer),又称重复报价,是指在上笔交易达成后洽谈第二笔(或多笔)同类交易时,发盘人仅就与上次不同的条件作出说明,其余条件注明“同上次发盘”或“同某项合同”,以节省沟通与电文的一种发盘方式。该发盘可以具有法律约束力,并非仅具形式意义。
1.重复发盘一经受盘人无条件接受,即与发盘人成立新的买卖合同,双方受该新合同的条款与责任约束。
2.其法律效力与一般“发盘”相同:在有效期内被有效接受即合同成立;如发盘人依法撤回或撤销且符合法定/约定条件,则不发生合同效力。
3.实务中为避免争议,建议在重复发盘中明确有效期、价格、数量、装运期等关键条款,或明确“以双方最近有效合同为准”的参照范围。
重复发盘多用于同类交易、条款基本不变的场景,仅更新变动项,其余“同上次”。
重新发盘通常指在原发盘已被拒绝/失效或交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后,重新发出新的要约,其效力独立于前次发盘。
1.上笔合同为:品名A、1000件、单价USD 10、CIF、装运期4月、有效期30天。
2.重复发盘可表述为:品名A、1200件、单价USD 9.8(其余条件“同上次发盘”)。受盘人若无条件接受,则以USD 9.8/件、1200件等条款成立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