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进口商品预验(亦称预检验)是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在货物入境进区或在区仓储时提出申请,由检验检疫部门对整批货物集中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预检合格凭证/核销凭证,货物在分批出区进口时仅需核对品名、数量/重量等信息并核销放行,实现“一次检验、分批核销”。该模式将现场查验与实验室检测前置,在“二线”严密风控的同时,显著缩短出区等待时间。
以上海自贸区为例,制度实施后通关时间普遍缩短50%以上,进口工业品由7–8个工作日缩短至3–4个工作日,进口化妆品由12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1.企业备案:在区内完成收货人或代理报检企业备案,满足两年内无违规记录、具备符合要求的仓储条件等要求。
2.申请与受理:货物入区时提出预检验申请,报检单“标记及号码”栏注明“预检验”;因客观原因暂缺单证的,可书面申请后补,在签发预检单前补齐并经审核确认。
3.实施检验:检验检疫部门在在区仓储期间按作业指导书对整批货物实施检验。
4.合格处置:检验合格且单证齐全的,签发预检单/核销凭证(注明适用范围);不合格的按不合格流程处置并纳入统计。
5.分批核销出区:企业凭预检单及其他报检资料办理报检,系统核销本批数量,完成全部核销后收回预检单正本存档。
适用:适用于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如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等)的进口货物,尤其是时效性/季节性强的消费品、需保税仓储后分批投放的商品,以及大宗商品(如棉花、铜矿等)在仓储后分批进口的场景。
不适用: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货物及其包装、以及入区后无法分清批次的大宗散货,通常不适用预检验模式。
预检验不替代进口后的最终法定检验与验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在15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海关申请复验,海关一般在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可延长但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