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偿付行只有在开证行存有足够的款项并收到开证行通知和议付行提供“明白声明书”的情况下才进行偿付。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依据开证行的偿付授权向索偿行(议付行、付款行、承兑行等)付款的独立银行;该授权独立于信用证,偿付行通常不受单、不审单。因此,偿付行并不是对受益人“付款”,而是代开证行对索偿行“偿付”。开证行对索偿行的偿付责任在信用证下是独立且最终的,偿付行的介入不改变这一责任归属。
注:明白声明书是议付行或付款行以电报向开证行或偿付行进行索偿时必须明白表示单证相符,单据已按信用证规定寄送开证行或其定人的一项声明书
1.存在有效的偿付授权/偿付承诺:授权须由开证行出具,独立于信用证,明确信用证号码、币种与金额、增减幅度、索偿行信息、最迟索偿期限等要素;偿付行据此行事。若授权中包含远期安排,偿付行可按授权承兑并到期支付以偿付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授权或承诺应表明其不可撤销并受适用规则约束。
2.索偿行已按信用证完成承付/议付/承兑并向偿付行提示索偿:索偿行在信用证项下作出付款、迟期付款承诺、承兑汇票或议付,并向偿付行提交索偿请求(电索/信索)。偿付行对索偿的处理享有不超过三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限;若决定不支付,应于收到索偿后第三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索偿行与开证行并说明原因。
3.索偿要素与授权一致且未逾期:包括信用证号码、金额、币种、索偿行名称与地址、索偿期限等匹配;如授权设定了最迟索偿期限,索偿须在期限当日或之前到达偿付行。
4.偿付行具备偿付资金或额度:偿付行在开证行的存款或对开证行的授信额度足以覆盖索偿金额时,方可偿付;否则可暂缓偿付并通知相关方。
5.费用与承担约定明确:偿付行的费用原则上由开证行承担;若信用证与授权明确由受益人承担,则费用应在偿付时从应付索偿金额中扣减;即便偿付未发生,相关准备费用仍由开证行承担。
1.若偿付行未按授权在首次索偿时偿付,或未按信用证/授权约定方式偿付,开证行须承担对索偿行的利息损失及其他费用,且开证行对索偿行的偿付责任不因偿付行的迟延或拒付而解除。
2.偿付行对单据是否相符不负责任;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发现不符并拒付时,可向索偿行追回已付款项,但不能向偿付行追索。偿付行仅依据授权与索偿报文要素办理偿付,其角色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而非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