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有追索权信用证(With Recours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在信用证或汇票中明确含有“有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的条款,或虽未写明“无追索权”但实务上按可追索处理的信用证。有追索权信用证的核心是:当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拒付(拒承兑/拒付款)时,已垫付或受让票据的银行(通常为议付行)或持票人可依法或依约向出票人(受益人)及其前手追索已付款项。常见触发情形包括:单据不符、付款人拒绝承兑/付款、付款人失踪、银行倒闭或涉嫌欺诈等。
实务要点与风险:
1.明确条款表述:信用证或汇票上应清晰写明“With/Without Recourse”,避免歧义;未写明“无追索权”的,通常按有追索权处理。
2.单据与合规:严格按证制单,降低不符点导致的拒付与随之而来的追索风险。
3.融资选择:有追索安排下,出口商/议付行可通过议付获得提前回款,但需评估拒付与回追成本;若需彻底转移风险,可考虑福费廷等无追索买断工具(与承兑/延期付款承诺挂钩)。
4.追索依据:除合同与信用证条款外,追索还可基于票据法赋予的法定请求权实现,银行与受益人应在法律框架下合规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