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现在可转让的允许分批装运的信用证实际上就是可分割信用证。在现代跟单信用证实践中(以国际商会《UCP600》为准则),“可分割”这个属性已经基本被“可转让”属性所涵盖和吸收。简单来说:可转让信用证默认就是可以分割的。单独要求“可分割信用证”已经没有必要,甚至可能引起误解。
这是UCP600中有明确定义和规则的标准信用证类型。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自己不生产货物,他利用可转让信用证,将生产任务和相应的收款权利转移给实际的供应商(第二受益人),同时隐藏自己的商业利润(通过替换发票和汇票)。
可分割信用证这是一个比较传统和模糊的概念。
在过去,“可分割”主要指信用证的金额可以被分批支取(即允许分批装运)。例如,一份10万美元的信用证,可以分两次发货,每次5万美元。
在现代规则下,“允许分批装运” 是一个独立的条款。只要信用证没有明确禁止分批装运,那就是允许的。这与信用证是否“可转让”没有必然联系。
过去有些人将“可分割”理解为金额和装运港/目的港的可分割,即可以将信用证的金额和装运义务分割给不同的供应商。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我们可以看下面的对比表格:
根据 UCP600 第38条b款的规定:
“A transferable credit may be made available in whole or in part to another beneficiary (‘second beneficiary’) at the request of the beneficiary (‘first beneficiary’).”
(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凭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另一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这里的“in part” 就明确赋予了可转让信用证分割转让的权利。因此:
1.“可转让”已经包含了“可分割”:当你开立一份“可转让”信用证时,第一受益人自然就拥有了将金额分割给多个第二受益人的权利。你再额外要求“可分割”是画蛇添足。
2.避免混淆:使用非标准术语“可分割”可能让银行感到困惑,因为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银行只会遵循UCP600的标准术语行事。
3.实务建议:在订立合同时和申请开证时,如果中间商需要将信用证转让给多个供应商,只需明确要求开具“可转让信用证”即可。无需再提及“可分割”,以免节外生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