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注意信用证的标题,一般在信用证上都注明“可撤销”或“不可撤销”的字样。如在信用证上未加注明,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400》第7条C款之规定应视为“可撤销”的信用证。
开证行在有效期内可无需受益人同意随时修改或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且未经受益人、开证行及相关当事人(如保兑行)同意,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撤销;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如与证条“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开证行须按证面约定履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等义务。此为当前国际贸易的主流与默认形态。
说明:在UCP500时期,如证面未注明“可撤销/不可撤销”,曾规定视为不可撤销;自UCP600起直接确立不可撤销为默认规则。
1.看证面关键词:出现“Revocable/可撤销”即为可撤销;出现“Irrevocable/不可撤销”即为不可撤销。若证面未出现“可撤销”字样,在UCP600框架下即为不可撤销。
2.看适用规则:若证面或适用规则写明UCP600,则信用证不可撤销;如仍引用UCP500且写明“可撤销”,才属于可撤销类型(现已极少)。
3.看单据要求:要求提交提单、保险单、检验证、原产地证等“跟单”多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仅要求光票/收据且无货运单据,历史上多见于可撤销安排(当前实务罕见)。
4.交易建议:国际贸易中优先选择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大、风险高或进口国风险显著时,可进一步选择保兑信用证以增强付款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