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无需事先通知受益人、也无需其同意,即可单方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及其条款的安排。该类型曾在UCP500时期被允许存在;自2007年起实施的UCP600明确确立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为默认规则,除非证面特别且明确地标注为“可撤销”,此类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已基本退出使用。
在UCP500框架下,即便信用证可撤销,开证行对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由他行凭相符单据作出的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负有偿付义务;对延期付款项下在他行已接受相符单据的,亦应偿付。
为降低风险,实务中多由原通知行办理议付,因其在收到撤销/修改通知前已议付者,开证行仍应偿付。由于开证行可单方变更/撤销,对受益人收款确定性较弱,因此受益人普遍不愿接受此类信用证。
如证面出现“Revocable/可撤销”字样,通常意味着风险较高,应优先要求改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必要时增加保兑安排以提升收款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