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在装运港交货的价格条件下,装运时间即为交货时间。在国际贸易中因延缓交货时间而导致纠纷的事件屡有发生。因此,在订定装运时间时应结合货、船、港、证等四个方面加以考虑。
1、所谓“货”是指货源与商品特点两方面而言。如货源无问题则装运日期可订得近一些。反之,应订得远一点,以防作茧自缚。另一方面,如果是季节性商品则装运时间应与国外市场的季节要求相衔接;如果是容易受潮霉变或容易溶化的商品则装运时间不宜订在夏季。
2、订立装运时间还应考虑船源情况。如有船则可订得短一些,如无船或无直达船,应订得长一些。
3、如果目的港是基本港口或航次多的港口则装运期可订得短一些。如属偏僻港口或虽有直达船但航次较少的港口则装运期应订得长一些。如果是季节性港口(冻港、雨季或风季不作业的港口)则装运期应避开结冰、刮风和下雨的时间。对于吃水浅、泊位小、装卸条件差的港口,应订立“允许分批装运”条款,始策安全。
4、对于只适合某些国家或地区的一些特殊规格、花色或定牌的出口商品,应订立“买方最迟应于某月某日以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于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的条款。对于需要申请进口许可证或外汇的国家或地区,也应采取这种办法,以免我组织货源后,对方又开不出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