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预借提单(Advanced B/L)被视为对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具有欺诈性的违法/不当签发,承运人因此可能面临侵权或违约的民事责任,且在不少情形下会丧失责任限制与免责的保护。中国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将其认定为侵权并判令承运人赔偿损失;学理与行业规则亦普遍不予认可。
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日期理应是该批货物全部装船完毕,也就是大副出具收据的那一天。这是一项很严肃的法律行为。如托运人要求预签提单,必须出具保函,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但是这种保函在法律上的地位极其脆弱,往往不能成立,因此承运人仍须担负风险。一旦被收货人发觉而诉诸法律时,不仅承运人要负法律责任,连托运人也难卸合谋欺诈之责。
按《海牙规则》第3条第7款的要求,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实际装船后方可签发;在装船前签发“已装船提单”属不当签发。中国《海商法》第72条亦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要求签发提单,体现“真实签发”的原则。
中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预借提单侵权赔偿案”(刊载于《公报海事案例》)明确:在货物尚未装船前签发“已装船提单”构成预借提单的侵权行为,承运人应对收货人的营业利润损失、对第三人的违约金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理论与司法观点普遍认为,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均属对收货人的欺诈性侵权,违反法定义务(真实签发),承运人因此常被认为不得援引《海牙规则》的责任限制与免责。同时,托运人以保函换取预借/清洁提单,通常仅具内部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纯粹的集装箱“场到场”运输中,若承运人仅在集装箱堆场收货并未实际装船,依法只能签发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若此时签发“已装船提单”,通常被认定为预借提单并构成侵权。
有观点主张在特定条件下对“善意保函”作有限承认,但主流规则与裁判实践对其对外效力持否定态度,尤其在存在恶意或欺诈时,保函无效,承运人需对第三人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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