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通常是由卖方出样,对外寄样品时应注意:
1.样品的质量与大货相比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太高会给日后交货工作造成困难,易起争端;太低会影响成交和在价格上吃亏。
2.对“货”、样难以达到一致的商品应事先申明“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
3.寄出样品时应留有复样(Duplicate Sample),便于日后发货时查照以防错发误送。
4.在当面凭样成交的情况下,为慎重起见,除双方各执一份外,还应另备一份以火漆加封,双方在封口上签字或盖章,而后交公证机关或商检局存查,以备一旦发生品质纠纷,该样品即可作为裁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