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外贸易商品检验是指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等项实施检验和鉴定,以确定交货内容是否与贸易合同的有关标准规定一致。进出口商品买卖合同中检验时间和检验地点的规定,一般分为三种不同的做法:
1、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依此规定,货物品质和重量等应在装运港装船前进行检验和衡量。决定商品品质、重量和包装等的最后依据是装运口岸检验机构所出具的品质证明和重量证书。这种做法从根本上否定了买方对货物的复验权。
2、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依此规定,货物品质和重量等应在目的港卸货后进行检验和衡量。决定商品品质、重量和包装等的最后依据是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证书。如果所检验的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品质、重量等不符合,并确属卖方责任,买方可以提出索赔,卖方应予理赔。
3、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的权利。依此规定,货物在装船前必须进行检验,但装运港的检验证书并不是交货品质和重量等的最后依据,而是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一种单据。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买方仍有复验权。若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相符,又属于卖方责任范围,买方可根据复验结果,向卖方提出异议,并作为索赔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