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进口保险货物发生残损,接货或收货单位应根据残损货物联合检验报告或港口检验残损单中列明的损失金额或程度,向原进口港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需提供以下单证:1、提单;2、发票、起运通知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装箱单;3、转运单证(对海运到内地时适用);4、修理或配制费用的原始凭证;5、向第三者索赔函件及其复函(申请索赔时需提供,如短期内不能取得第三者的复函,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可免提复函);6、其它有关的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如海事报告、航行日记摘要、公证文件、海事签证、商务记录、港务局签证等。
对提出的损失金额(包括修理配置费),如损失一百元(人民币)以下的,可根据用货单位确定的结果进行赔付,保险公司不再派员到现场查勘。在二十元以下者(以每一检查报告为准),保险公司一律不予赔付。
保险索赔的有效期限,以保险货物运抵目的港卸离海轮之日起两年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