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进出口业务中,买卖双方在确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时,根据产、销和运输等因素考虑。为了使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的规定合理,在选择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应注意如下六个问题:
1、要根据我国的对外政策去考虑,不能接受我国政策不允许往来的港口为装卸港。
2、对外国装卸港的规定力求具体明确。
3、对指定码头或泊位装卸货物的条款,应格外慎重,一般不能轻易接受。
4、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卸港的条件。
5、必须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主要是指:有无直达班轮航线,港口装卸条件及运费和附加费水平等。如属租船运输,还应进一步考虑码头泊位水的深度,有无冰封期,冰封的具体时间及对船舶国籍有无限制等港口制度。
6、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为防止发生差错,引起纠纷,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注明装卸港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