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必须同样给予对方。它适用的范围涉及商品进出口手续、关税和其他捐税,船舶出入、移民、投资、商标及铁路运输,其中主要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在贸易条约或贸易协定中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家,在对方商品输入时,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税。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缔约国一方保证对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样的待遇。
国民待遇适用范围有:外国公民、企业从事商业权,外国商品交纳国内税,运输、转口过境、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及商标注册、著作权、专利权等。
国民待遇条款中对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做经纪人及另售贸易权都不给予外国人。
国民待遇的实施,使缔约国享受最惠国待遇所规定的进口关税减让利益,不致于被征收差别的国内税所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