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有效期限是构成实盘的必要内容之一,确定实盘的有效期限,应注意以下两点:有效期的长短合理和实盘有效期必须明确起止日期和地点。
1.有效期的长短合理。
实盘有效期因对卖方有约束力,实盘有效期越长则卖方在实盘有效期内所负价格波动、汇率上下的风险越大;而有效期太短则买方没有足够的时间考虑,不易达成交易,因此,实盘有效期要长短合理。
就出口商品而论,大宗的敏感性商品实盘有效期应短些,如:有色金属、棉花、橡胶等国际市场每天行情都会有变化,实盘的有效期一般只有一至三天。
而有些轻工业品、工艺美术品等,一般价格波动较小,实盘的有效期可相对长一些,比方十至十五天,甚至更长些。
但如果正值这类商品的原料市场波动剧烈,或者货币、金融、能源市场发生混乱时,实盘的有效期也不宜过长。
2.实盘有效期必须明确起止日期和地点。
如:“本发盘五月二十日复到有效”,表明对方受盘通知必须在我方时间五月二十日到达我方始为有效。对于敏感商品,最好在上述有效期之后加注“我处时间”或“本发盘五月二十日复到有效,以我处时间为准”避免用“三天内有效”“五月二十日答复有效”等不够明确的词句。
按国际贸易惯例,实盘内如未规定有效期,可以理解为受盘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有效,但对合理时间长短的理解很不一致,也没有固定的范围,容易产生纠纷。
对外发出出口实盘时,应以明确规定有效期为好,如果进口商接到对方发来实盘未规定有效期时,一方面应肯定是实盘,另一方面,如果可以接受,则应及早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