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商检机构执行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或其他检验、鉴定后,对外所签发的各种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在国际贸易中起到如下公证证明作用:
1.证明履约情况,便利交接货物。对出口商品签发的品质、包装、数量、重量、监装等证书,证明卖方已履行合同义务,出运商品的质量、数量与贸易合同规定相符以及安全装运等,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
2.根据检验结果,结算商品货款。进出口商品凡合同规定以商检机构的品质、重量检验结果进行结算货价的,包括有些商品按评定的等级分等论价,或合同对水分、精度、有效成分、有害物质等,订有增减价条款的,或以公量、干态计重的等等,商检证书即是贸易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
3.银行议付货款和出口结汇依据。出口商品如信用证规定以商检证书作为交货付款依据的,付款银行按照国外银行的委托,凭规定需要的有关商检证书,审核其内容符合信用证规定时方可结汇。
4.准许国外管制商品通关输入。进口国对有关社会公益,即涉及安全、卫生、检疫等方面的商品,根据政府颁布的法律、法令规定,在进口该项商品时必须提供出口国的卫生、兽医、检疫、品质等证书,有的还规定要在商品上加附安全、卫生合格等商检标志,才准许通关进口。有些国家为了管制贸易的需要,对指定的商品要以出口国的产地、品质、重量证书作为通关的必要证件,否则不准输入。个别国家规定一切进口商品都必须提供出口国的检验证书方准通关输入。
5.核定关税税则和优惠减免关税。有些国家根据出口国品质证书上的商品名称作为核定税则的依据,并根据数(重)量证书核计关税。实施差别关税、优惠关税的国家,需要出口国提供产地证明来决定税率。实施关税普惠制的进口国(给惠国)凭出口国(受惠国)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6.提供实际情况,明确责任归属。对外贸易关系人对出口商品申请商检机构进行船舱检验、积载鉴定、监视装载、冷冻商品装载温度证明等;对进口商品申请商检机构进行舱口检视、载损鉴定、监视卸载等;还有申请对船舱的封识和启封,集装箱的装箱、拆箱鉴定和其他鉴定,以及油舱空距测量等等;这些检验、鉴定工作,一般都要求取得明确责任的事实证明。如事后货运发生问题引起争议时,有关的商检证书可证明当时的实际情况,分清责任归属,以利索赔,或可作为承运人免除责任的依据。
7.提供鉴定数据,计算有关费用。商检机构签发的货载衡量证书,证明出口商品的体积吨位和重量吨位,是运输方面托运人和承运人据以计算运费的有效凭证;也可供承运人制订装船计划和港口计算栈租、装卸、理算费用的证件。进口商品如国外错计运费时,也可凭货载衡量证书向国外追索多收的运费。
8.检验进口商品,对外索赔凭证。进口商品经检验发现质量、规格、包装、数量、重量等不符合贸易合同规定,或发现残、短、渍、损等情况,由商检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签发相应的检验、鉴定证书,供订货公司、外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据以向责任方(发货人、承运人、保险人)提出索赔,挽回经济损失。
9.为仲裁诉讼奉证,解决贸易争议。国际贸易中发生争议时,一般都由当事人采取友好协商进行解决。确实不能解决时,就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或双方协商确定进行国际仲裁,甚至进行诉讼。有关的商检证书是向仲裁庭、法院举证的重要证件。
10.其他。例如船舶遭遇海事,宣布共同海损后,申请商检机构进行海损鉴定,商检机构经过鉴定所签发的证书和提供的数据,可供理算单位进行理算之用。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和损失鉴定,凭财产关系人的申请,经商检机构鉴定后签发证书,可作为对外贸易和司法、仲裁、验资等部门裁判、索赔、理赔或评估的依据。另外,对其他事项签发的证明书,如价值证明、熏蒸证明、消毒证明、销毁证明等均为有关方面提供事实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