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出口商品经过检验、鉴定后,商检机构根据贸易合同、信用证和报验人的要求,对外签发品质、包装、兽医、卫生、消毒、熏蒸、重量、数量、货载衡量、监视装载等证书。凡合格的,对外签发有关检验证书;凡不合格的,对内签发不合格通知单;预验初评合格的,对内签发预验结果单或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和应施行卫生检验的出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对内签发放行通知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代替放行通知单),并根据要求对外签发有关检验证书。
进口商品经过检验、鉴定后,商检机构根据有关贸易合同(契约)和报验人的要求,对外签发品质、包装、重量、数量、货载衡量、载损鉴定、监视卸载、验残、海损鉴定等证书。对进口商品品质、重量等检验不合格的,贸易合同规定凭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进行结算的,对外签发商检证书;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商品,对内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商检机构接受进口商品登记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戳记,海关据以验放。
凡属上述对内签发的单证,一律只限在国内使用,不得向国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