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订立进出口合同,对商品的数量条款须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必须明确具体数量和计量单位。由于各国度量衡制度不一,主要有公制、英制和美制三种。我国国内采用公制,因此进口商品计量一般应以公制为主;出口商品计量按具体情况也可采用对方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
2.必须订明计量方法。如:“净重”、“以毛作净”、“公量”、“理论重量”等。
3.应在计量条款中规定溢短装条款。有些商品计量不易精确,特别是散装的谷物、油类、矿产品等,交货数量很难与成交数量完全一致。即使工业产品,有时因受包装限制,交货数量也往往与成交数量有出入。因此计量条款应订明机动幅度(溢短装幅度)。
4.溢短装数量的计价办法一般可按合同单价计算,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其他办法,例如,溢交或短交货物按装船时价格计算等。
5.溢短装条款以订明百分数为妥,即规定可在交货时多交或少交合同数量的百分之几,一般避免用“约”字,因为对“约”字的解释并不一致,容易发生纠纷。如果必须用“约”字时,应事先由双方明确“约”字的含义。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约”字指金额或数量可在增减不超过10%限度内伸缩。例如,“约1000公斤”,即表示实际交货容许在 900-1100 公斤以内机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