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重要国际实体法。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公约以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作为货物销售国际性的标准。
根据公约,如果当事人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没有规定解决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的所在国又都是公约缔约国,将导致公约的自动适用。如果一方所在国为缔约国,另一方不是,解决争议时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缔约国的法律,也可以导致公约的适用,除非该缔约国就有关条款作出保留。需要注意,公约是非强制性的或补充的规则,即使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缔约国,也可以明示或默示地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在适用时改变公约某些条款的效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计101条,主要内容为:
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成为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一项最重要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的一些比较详尽的规定,对避免和减少缔约国之间发生法律冲突,促进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然而,由于各国国内法律规范的限制和经济利益不同带来的冲突,使该公约的某些条文并不具有实质性的作用,有些重大问题(如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并无规定,不少条文的规定是各国国内法律(尤其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规范调和的产物,这是该公约的局限所在。因此,对从事国际贸易的专业人员来说,不能仅限于研究与了解该公约,还要加强对各国国内有关贸易的法律规范的研究与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