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内规定采用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在发生争议时,法院和仲裁机构就可以参照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该通则制定于1935年,1953年作了修订,近年来为了适用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变化和电子技术的发展,又于1980年和1990年作了两次修改。现行的文本是1990年的修订本。该通则在国际上已获得了广泛的承认和采用,我国在外贸业务中也大量使用。
(2)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定的《华沙一牛津规则》。该规则是针对CIF合同制定的,它对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风险与费用作了详细的规定,在国际上有相当大的影响。
(3)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和《托收统一规则》。这是两项有关国际贸易支付方面的重要惯例,它们确定了在采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时,银行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责任与义务,在国际上有很大的影响。我国在外贸业务中也普遍使用这两项惯例。此外,还有一些惯例,此处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