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有些综合性的国际公约,既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政治关系,又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经济关系,则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的有关条款,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是,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国际经济关系,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际政治关系。
例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维也纳外交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属于国际公法范围。
进一步作一比较,还有以下几点重大区别:
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大有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第
二,所调整的对象大有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为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既包括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又包括了大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第三,法律规范的渊源大有不同: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各种非经济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突出了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大量吸收了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在部分内容上虽互相渗透和互有交叉,可以互用,但整体上毕竟不能相互取代。它们是两种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