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托收付款方式对出口商有一定的风险。在付款交单条件下,如果付款人借故拒不付款赎单,卖方虽仍掌握货物,但需承担额外的费用和风险。如果承兑交单,一旦买方承兑提货后到期不付款,卖方将遭到全部货款落空的损失。跟单托收对进口商较为有利。它可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支出。
为扩大出口贸易,我们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区别不同商品和对象,也适当使用托收方式,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经常调查和考察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额应加以控制,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
2.必须了解进口国家的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的规定,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遭损失。
3.必须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影响安全迅速收汇。例如,拉丁美洲一些国家,按照当地习惯,托收方式下的汇票付款人可以在货到目的港后才办理付款或承兑手续,因此当地银行对即期跟单托收均作远期托收处理。
4.出口货物应以 CIF 价格条件成交,由我们自办保险,以便我们在进口商未付款之前能掌握所有的货运单据,万一货物遭受意外损失,我方能主动向保险公司索赔。
5.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出口,制单时应做到单据与合同条款一致,与进口国报关要求一致,以免给对方拒付货款的借口。
6.要建立记录和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归收清理,发现问题时应采取适当安全措施,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