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保险公司对基本险的除外责任作了以下一些规定: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除以上规定外,《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还对因被保险人未履行以下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若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2.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3.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该保险才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