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是货物起始装运的地点。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货物的卸货地点。货物的交货地点随着所采用的不同价格术语而有所不同。在采用装运港交货类价格术语的情况下,装运港就是交货地点,但在采用目的港交货类价格术语的情况下,则以目的港作为交货地点。
通常装运港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目的港则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
在进出口交易中,对于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有三种:
第一种:规定一个装运港和一个目的港。如:装运港 - 上海,目的港 - 伦敦。
第二种:规定两个以上的港口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如:装运港 - 上海/天津/大连,目的港 - 伦敦/汉堡/鹿特丹。
第三种:规定某一航区作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如:装运港 - 中国港口(China Ports);目的港 - 欧洲主要港口(Main European Ports)。
上述第二种的目的港称为选择港,又称任意港(Optional Ports),是指合同规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允许买方在一定时期内任选其中一个港口作为目的港。这是买方由于在成交时尚未找到合适的买主,为了把在途货物转卖出去通常采用的办法。
但在规定选择港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港的数目不能超过三个,所有选择港都应在同一条航线上,并且为一般班轮都能挂靠的港口。
2.买方必须在承载船只到达第一个选择港前若干小时(一般是48小时)将最后确定的卸货目的港通知该港的船代理。否则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选择港卸货。
3.运费应按选择港中最高的费率和附加费计算。对于选择卸货港所增加的费用也应由买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