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程序为备货、报验、催证审证、租船订舱和装运、制单结汇。
备货就是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包装和交货时间的要求,进行货物的准备工作。
在此过程中,要注意出口货物的品质、规格等必须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
在备货时间上应严格按照出口销售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限要求,同时应与船期紧密衔接。
按照有关国家的商业法律规定,出口商品必须报验。报验有两个方面:
一个是向商品检验部门报验,从而得到商品检验部门关于商品符合标准的合法凭证,在对方接到货物提出某些与事实不符的检验结果时,可以以此为法定凭证;
另一个是向海关报验,其主要目的是请海关检查所发运的商品是否符合本海关规定的标准,以免在装船之后发生麻烦。
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一是要在收到对方的货款(信用证)之后才能发货。
二是要通过各种渠道来审查所收到的信用证是否有效。要会同本开户银行将收到的信用证的开证渠道、银行信用、信用证本身的性质以及信用证内容逐字逐条详细核对,确认无误后,才可发货。
凡是以CIF和CFR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应由我国企业安排租船、订舱并及时装运货物。
对于大宗货物采取租船装运,对于数量较小的一般性杂货需要向班轮公司办理订舱手续。
在货物装船之前,要按规定向海关和商检机构分别办理报关、报检手续。如按CIF价格条件出口,还必须向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待海关查验后,在装运货单上盖章放行,货物才能装船。装船后应及时向外国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
货物装船后,企业应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并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送交银行议付和结汇。
议付就是出口国银行购买出口企业出具的汇票和货运单据。
结汇就是指企业所得的外汇,按规定卖给国家指定的外汇银行,这一般是施行外汇管制的国家的做法。如我国,可卖给中国银行,换成人民币并将人民币记入有关出口企业的账户内,并通知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