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中药材需要注意什么
时间: 2026-03-13 | 作者: 无产阶级
答:进口中药材需同时满足海关的检疫要求和药监部门的质量标准,监管严格。以下是您需要关注的核心要点:
1. 明确概念与用途
- 定义: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经采收和初加工后的原料药材,如西洋参、鹿茸等。
- 用途申报:进口时必须向海关明确申报用途,二者监管要求不同:药用是指列入《中国药典》的药材;食用是指国家法规允许作为食品的物质(即“药食同源”类)。
- 注意:若计划按“食用”申报,需确保该品种在国家公布的药食同源目录内,否则将按药用标准监管。
2. 确认准入资格
- 国家与品种准入:海关总署对进口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并非所有国家的所有品种都允许进口。
- 查询方法:在海关总署官网“动植物检疫司”的“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植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中,可查询具体允许进口的国家和品种。
- 特别注意:部分国家(如老挝)已与我国签订专项议定书,明确了允许进口的药材种类和企业注册要求,需严格对照执行。
3. 核实企业资质
1.境外企业注册:部分高风险中药材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必须获得中方注册。未注册企业出口的货物将被拒绝入境。
2.查询方法:在海关总署官网“企业信息”栏的“允许进口境外植物源性中药材注册企业名单”中核实。
3.境内进口单位资质:进口单位通常需为以下之一,且经营范围包含中药材或中药饮片:
- 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
- 中药生产企业
- 具有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
4. 办理检疫审批
- 适用情况:动物源性中药材及部分植物源性中药材(如部分药用豆类)在进口前,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办理时机:务必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因为许可证是部分商品报关的必备文件。
- 办理渠道: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在线申请,审批时限通常为20个工作日。
5. 选择指定口岸
- 指定口岸:中药材必须从国务院批准的药品进口口岸或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进口。
- 查询方法:可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官网查询最新名单。
- 注意:若货到非指定口岸,将无法办理进口手续,只能退运或转运。
6. 规范包装与标识
- 包装要求:须干净卫生、未使用过,能防潮、防虫、防霉。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标准(ISPM 15)。
- 标识要求:每个包装箱需用中/英文标明品名、原产国、产地、境外企业名称及注册号、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证书要求:货物须随附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部分情况还需原产地证明等。
7. 配合口岸检疫
- 现场查验:海关将核查单证、检查包装、货物状态(是否腐败、霉变)及是否携带土壤、有害生物等。
- 实验室检测:如发现疑似病虫害,将采样送实验室检测。
- 检疫处理:若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严重腐败变质,货物通常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其他问题可能需进行除害处理。
- 存放要求: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货物不得销售、加工或擅自移动,须存放在海关认可的地点。
8. 满足药监标准
- 质量标准:进口药材必须符合中国药品标准。优先执行《中国药典》,未收载的执行《进口药材标准》,少数情况执行其他国家标准或省级标准。
- 首次进口审批:首次从某国家/地区进口某品种,需申请“首次进口药材批件”。审批通过后,凭批件在口岸办理备案,并申请口岸检验。
- 非首次进口备案:已列入目录的常规品种,可直接向口岸药监部门办理备案,流程简化。
9. 遵守濒危物种规定
- 若进口的中药材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物种(如穿山甲、麝香等),必须提前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无证或证件不符,将面临退运、销毁及法律责任。
10. 规范合同与记录
- 合同条款: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标准、检验方式、不合格处理、风险承担及争议解决机制。
- 溯源记录: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进境、销售、加工记录并至少保存2-3年,以备海关追溯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