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