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中智自贸协定》项下中国或者智利原产货物:
(一)在中国或者智利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中国或者智利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中国或者智利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1.属于《议定书》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附1)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规定的;
2.不属于《议定书》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是满足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标准的。附1所列《议定书》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智利的货物,从智利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中智自贸协定》协定税率。